中国医师协会弘扬“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的医师宣言活动,使医师的职业精神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来,医疗行业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必须有崇高的职业精神。但是,就目前的医疗环境来说,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无力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让人感受深切。尽管如此,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自律仍然是毋庸质疑的。
自律的重要作用
自古以来,医疗职业倍受全社会的敬重。处于从属地位的患者绝对服从医嘱,达到“黄金有价药无价”的境地,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医师职业精神的敬重。自古就有“无德不成医”之说,就是要求医师要把患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如同“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教师一样。很少有病家对医师的职业精神和动机置疑。
在古代和近代社会法制不健全,更无医疗立法的情况下,医者就是依靠自律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对职业的崇敬、对患者的爱护,形成了传统医疗职业道德体系,并通过自律抵挡不当利益的诱惑,清理职业群体中的害群之马,逐渐演变为现代医德和职业精神。可见,自律的作用不可低估。
法律规范职业行为
现代医学进入了循证时代,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医患关系变为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对医师职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规范医疗活动、职业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如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汪建荣分析了我国卫生立法中所包含的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患者自主和社会公平三项基本原则,及十条职业责任(医师有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对患者诚实、为患者保密、与患者保持适当关系、对有限的资源公平分配以促进享有医疗、对科学知识负责等。见中国医学论坛报2006年11月30日)。对于仅仅依靠自律来维护的职业精神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提供了法律保证。
法律代替不了自律
理论上,法治社会里医师只要严格依法行医,自律似乎不重要了。然而,医学是特殊的技术型行业。服务对象是各不相同的病人。法律无法具体到医疗过程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法制替代不了职业精神,尤其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体制尚不尽人意、医学发展尚存在许多未知和无能为力的情况下,职业道德的自律作用需要加强而非削弱。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型职业本身就属于自我约束型,各自都有道德规范。有的是明文规定的,有的表现为一种传统或习惯,有的通过控制职业准入(团体认同)、确定职业专长来保持职业道德。没有道德规范就没有职业荣誉。
其次,尽管理论上,医疗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在构建医患平等关系方面,强调患者自主决定权、知情权,要求医患信息尽可能对称。但是,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客观存在信息差别,医师永远比患者更专业。当缺乏医疗知识的患者过度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过强时,医师如果不能自觉坚持“一切为了病人”的理念、将“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做为天职,不能依照职业道德自律,自觉将病人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一味地寻找证据,患者可能多花钱,病情可能会延误。临床上每个患者年龄、病情轻重、病程早晚、经济状态、甚至宗教信仰等各不相同,临床决策不会是固定的、唯一的,而医疗规范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法律不可能管到临床决策具体过程。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资源实际上已经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可以带来丰厚的利益。医务人员如何自觉做到不受私利的驱动,洁身自好,解除病人病痛的同时管好病人的钱口袋,仅仅靠法律是不够的。例如选择CT或MRI检查本身可能并无错误或违法,法律不会规定抗生素选A而不选B。如何做到抵制不当利益,自律比法律更有效。
第四,不断学习、精益求精,需要靠自律。21世纪是生命科学世纪。医学的发展日新月异,昨天的教科书今天可能被循证医学证实为谬误,各专业指南在不断更新。所以,我国《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但是,法律不能要求你每天学习什么,学多少时间,跟踪国际研究动态、新理论、新技术、新疗法,积极创新,是自觉的行为,靠的只能是自律。
总之,在医疗常规、法律法规等明文约束的同时,职业道德的自律在规范医疗行为、文明执业的过程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二者应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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